謝世傑認欺詐社署長者生活津貼 辯方求情指收入浮動、屬無心之失

現年 68 歲的社工謝世傑,被指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時虛報月入 5,000 元,於 1 年寛限期後沒通知社署,他從理大、社工註冊局曾收取報酬,詐騙 4 次津貼合共逾 1.6 萬元。他被控 4 項欺詐罪,周四(10 日)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,裁判官押後至 7 月 24 日判刑,候索社會服務令報告,謝續准保釋。辯方求情指,謝世傑在理大任兼職導師,收入浮動,社工註冊局的報酬亦只是會議酬金、並非薪酬,因被告搬屋收不到支票,延至案發日子才收到。辯方強調,被告沒逃避法律後果,「知道自己有錯,係一時無心之失」。

謝世傑認欺詐社署長者生活津貼 辯方求情指收入浮動、屬無心之失謝世傑認欺詐社署長者生活津貼 辯方求情指收入浮動、屬無心之失

辯方大律師陳文煇求情指,被告現年 68 歲、沒案底,曾在本地學院兼職任教,今年 1 月從社工行業退休,現時沒有工作。辯方指,被告非蓄意欺詐,而是在寬限期後沒通知社署。

辯方解釋,被告與社工註冊局非僱傭關係,案情所提到的報酬,只是較早前的會議酬金、並非薪酬,因被告搬屋收不到支票,延至案發日子才收到。辯方又指,被告在理大任兼職導師,有些日子沒有收入,屬收入浮動。

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問,「所以講緊(當中)4 個月違反咗?」辯方確認,重申被告「唔係逃避法律後果,係知道自己有錯,係一時無心之失」,亦願意今日內歸還所涉款項。

官考慮被告坦白認罪,引述案例指,詐騙案非必須判處即時入獄,下令被告在今日內還款。官另將案件押至 7 月 24 日判刑,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,被告續准保釋。

案情指,長者生活津貼計劃旨在為 65 歲或以上、有經濟需要的長者提供每月津貼,以補貼他們的生活開支。受惠人每月可獲 4,195 元津貼,單身人士入息限額為每月 10,710 元。

2023 年 6 月 6 日,被告往東涌社會保障辦事處,向職員提交一份長者生活津貼申請表、相關證明文件。被告在申請表填寫每月收入為 5,000 元,並簽署聲明,如月入超出限額,將通知社署,否則會遭檢控;如明知作出虛假陳述、隱瞞資料或誤導社署,會面臨檢控。

職員當日另向被告解釋「寬限期」的意思,即由受惠人接獲津貼起計的一年內,若收入或資產超出限額,津貼不會受影響;若受惠人收入在寬限期後超出限額,須立即通知社署,以停止發放津貼。

同年 7 月 10 日,被告申請獲批,社署通知他由 6 月 6 日起,有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,其寬限期為 6 月 6 日至 2024 年 6 月 5 日。由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期間,被告共領取 80,460 元。

案情續指,被告月入在寬限期後超出限額,卻沒有按規定通知社署,即從香港理工大學、社工註冊局收取報酬。被告在 2024 年 6 月底,分別從理大、社工註冊局獲得 2.4 萬元及 1.8 萬元,同年 7 月至 12 月從理大獲得 6,000 元至 19.2 萬元。

根據理大職員指,被告於 2021 年 1 月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任職社工督導,社工註冊局則確認,被告曾是紀律委員會成員。

社署審核被告上述收入後,認為他沒資格領取 2024 年 7 月、8 月、11 月及 12月的長者生活津貼,合共 1,6780 元,並要求他退還相關款項。2025 年 1 月,被告被捕。

被告謝世傑(現年 68 歲,社工)被控 4 項欺詐罪,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26 日、7 月 31 日、10 月 31 日、1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 月 3 日期間,在香港以欺騙手段,即沒有按照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有關規定,告知社會福利署其收入超過規定限額。

控罪續指,謝世傑意圖詐騙,誘使社署沒行使長者生活津貼所賦予的權利,即要求謝償還 4 次 4,195 元的長者生活津貼,而導致謝獲得利益,或導致社署蒙受不利,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。

謝世傑曾入稟申請司法覆核,要求推翻環保署批准新田科技城環評報告的決定,獲高院法官高浩文批出許可,原排期 6 月開審。謝回覆《法庭線》查詢指,收到法援署書面通知,拒絕其法援申請,當中質疑他的訴訟理由、披露財務狀況等 (見另稿)。

司法覆核案早前再訊指,謝世傑一方透露他和家人,因案件受到滋擾、威嚇,打算退出本案,同時前西貢區議員陳嘉琳提出加入覆核,或取代謝世傑繼續是次覆核。法官高浩文 4 月批准謝世傑退出,另駁回前西貢區議員陳嘉琳申請加入或取代謝世傑,案件亦告撤銷 (見另稿)。

ESCC752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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